青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政策

导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8月17日发文《青岛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对青岛市职称评审做了相关说明,其中,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政策请看正文。

  青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政策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 号)执行。

  ⑴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健全完善基层卫生、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同时,逐步在农业、工程、统计等系列(专业)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执行单独的基层职称评价指导标准,颁发基层职称证书,在基层聘用。

  ⑵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 5 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基层职称仅限在基层单位聘用,离开无效,累计聘满 5 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职称评审;已建立基层职称制度的系列(专业),在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倾斜。

  ⑶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不受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基层职称或全省统一的职称(同年度不能同时申报),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服务期应不少于5 年。在乡镇基层一线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两种类型的正高级职称。

  ⑷基层事业单位,一般应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内,统一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基层职称与全省统一职称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具有同等聘用资格,同等对待。职称评审通过人员,按规定及时聘用到位。其中,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20 年、30 年以上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申报相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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