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契税政策

导语 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对全省契税问题做了规定,详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决定》确定了山东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山东全省契税税率:3%

  2、住房权属转移差别化税率:无

  3、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➊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➋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4、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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