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限售政策什么时候出台的
导语 2018年4月18日,青岛发布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通知》对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2018年4月18日,青岛发布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该《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正式实施,《通知》对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相关界定》》》
❶《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
❷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征收)安置住房、公房出售住房的取得和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4.18《通知》限购和限售政策限制。
❸因离婚析产、继承或遗赠(含一半买卖一半继承或遗赠,一半赠与一半继承或遗赠)、司法裁决或调解、共有人之间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等原因导致住房转移时,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受让人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❹通过离婚析产、继承或遗赠(含一半买卖一半继承或遗赠,一半赠与一半继承或遗赠)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前手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通过司法裁决或调解、共有人之间份额(全部或部分份额)转让等原因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现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因补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年限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❺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住房处分时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❻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要求,且在4.18《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由售房单位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明细(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经报备的商品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❼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6号)要求,且在4.18《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二手住房,由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和交易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及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证明或购房贷款审批证明或首付款收据)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经报备的二手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购房】可获取青岛购房资格测试入口,青岛|非青岛户籍购房条件,购房资格证明办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