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岛新建商品房交付条件
导语 《青岛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流程指导意见》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意见》明确要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保证交房即具备办证条件。详见正文!
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新建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完成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纳入我市联合验收的项目,必须联合验收合格;
2.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3.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宽带网络和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在市政配套到位的情况下均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业主按规定已缴存房屋维修资金,未售出房屋建设单位已缴存首期维修资金;
5.按规定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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