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暖气不热退费(标准+时间)

导语 青岛市房间暖气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热费,具体温度标准即退费标准请看正文。

  █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1)《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①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③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2)《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退费办理时间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供暖】可获青岛各供热公司2023-2024供暖缴费时间|方法|价格标准、供暖时间|温度标准|注意事项、咨询电话等!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