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住房配建比例规定

导语 青岛本地宝为大家带来青岛市各区市人才住房配建比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吧!

  除破产国有企业用地、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国企改革资金平台”的企业用地外,各区(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及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住宅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均应按规定比例实物配建人才住房。各区(市)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取消配建比例,不得以调整配建比例为借口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配建比例、建设规模、租售类型、户型面积、价格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纳入土地供应附加条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土地供应附加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土地供应附加条件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拟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配建人才住房房源数量的2.5%用于完成市本级人才住房建设任务。

  1.地铁车辆段、停车场、站点上盖的物业规划为住宅的,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

  2.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以配建租赁型人才住房为主,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4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村集体企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以及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的,应按相应比例计算配建指标。

  (3)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确认的特大型、大型工交商贸企业及列入市级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5%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5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上述类型以外的一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区属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5%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7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4)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0%建设人才住房。

  3.平度市、莱西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4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村集体企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以及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的,应按相应比例计算配建指标。

  (3)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0%建设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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