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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孩生育证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9-01-14 17:13:42
办理条件

温馨提示:“准生证”即《生育证》。

依法生育第一第二个孩子的,若男女双方户籍双方或一方为青岛户籍则不需办理准生证,只需要到街道办或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变化: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青岛市卫计委对生育一孩二孩的家庭,启动了生育登记制度,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生育证》,只开具《生育服务手册》。

注:青岛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仍需办理《生育证》。

青岛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再生育子女办理生育证: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一.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所需基本材料: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1.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2.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3.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三)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2.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点击查看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2、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审核无异议、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意见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4、发证。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地点

办理生育证地点为到各地居委会进行申请办理,具体地址请点击查看:

青岛市各区市居委会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0日内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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