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条件+额度+年限+利率+材料)

导语 根据青岛市印发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规定,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信息请看正文。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根据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

  01、提高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统一购买首套房与二套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02、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拓宽至二套房

  我市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均可上浮20%。

  03、实施高品质住宅、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职工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同时,贷款额度在满足我市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15万元。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1、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2、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3、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具体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

  网上查询入口: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

  三、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五、所需材料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4、还款能力证明;

  5、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6、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7、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审查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七、贷款担保

  1、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2、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3、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5、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6、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八、贷款偿还

  1、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2、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3、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4、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并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1)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4)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5)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

  (6)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7)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8)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9)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10)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6、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税费等相关费用,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抵押人。

  九、个人征信要求

  点此查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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