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个人提取新政策
导语 2019年12月1日起,青岛在保留单位经办人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基础上,允许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新政策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具体详情请阅读下文!
为进一步增强便民成效、强化业务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提取管理办法优化了提取流程,简化了提取材料,规范了提取条件,加大了对违规提取行为的防范和治理力度,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新政策在保留单位经办人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基础上,允许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业务办理自由度更大。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职工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职工本人应就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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