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住落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地点)

办理条件

在本市城镇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或者取得购房合同及发票)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申请在近亲属取得的合法产权房屋落户人员(该房屋上未登记户口,且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经产权人同意可以办理落户。

合法产权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及其配偶、随迁人员在本市城镇有其他已办理权属证明房屋的,应当在已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所在地落户。

对于车库、厂房、仓库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人员居住或者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

符合居住落户条件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产权人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不动产权证或者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签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购房合同及发票。

办理流程

为方便市民办理户政业务,青岛公安开通户政业务网上预受理审核业务。户口迁入、迁出、登记等47项户政业务都可以通过手机微信登录“青岛微警务”—“我要办事”模块申报或者进爱山东APP【点击进入】申报


进入“我要办事”模块后,选择“户政”板块,找到或搜索“居住落户”,点击进入后按照提示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电话告知结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上传的材料原件到派出所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

“青岛微警务”微信公众号菜单栏中,“热门服务“一栏下的”警务地图”可在线查看各派出所地址、电话、办公时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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