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

导语 青岛缴存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缴存公积金青岛有什么相关规定?青岛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快来看看吧!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其中对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以下规定: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职责:

  (一)每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手续;

  (四)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二、单位为职工应设立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存取专柜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登记专柜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存取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三、青岛公积金缴存

  1、个人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单位缴存方式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送缴或转帐两种方式。采用送缴方式的,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审核手续。审核无误后,到存取专柜办理缴存手续。

  采用转帐方式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应当签订转帐协议,每月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帐手续。

  3、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年薪计算,但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五倍。

  4、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

  四、其他缴存相关规定

  1、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2、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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