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救助救助哪些人?

导语 流浪救助的对象是怎么样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流浪救助呢?青岛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流浪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全部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接受流浪救助: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5.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相关事项:

  1.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于自愿终止救助的,要及时终止救助;对于受助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要终止救助。

  2.救助站对于难以界定是否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先予以救助,待确认符合条件后,继续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救助程序。

  3.受助人员在站内发生疾病时,救助站应及时予以医治。对于危重病人,要护送到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治。

  4.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医治,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定期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结算。

  5.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 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要安排乘坐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运送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所需费用由发送地救助站定期结算,报当地财政部门核销。

  6.无行为能力不能自己返乡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站负责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7.对于找不到家、无行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对象,由救助站送当地社会福利院供养,由财政部门按福利院救济标准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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