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二手房过户材料(卖方)

导语 青岛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青岛二手房交易卖方需提供材料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青岛二手房交易卖方需提供材料:

  1、未婚:

  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2、已婚且房屋为婚内取得:

  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婚前取得产权证:

  产权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查档件原件办理。

  4、离婚:

  (1)协议离婚的,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

  (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离婚的,需依据离婚协议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5、丧偶: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婚内取得产权证的,应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产权人持上述材料办理。

  6、经过公证委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持公证书(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应的其他材料办理。

  温馨提示:委托公证书中应注明房屋的基本情况、产权人的婚姻情况、房屋的权属情况(有无其他共有人)、买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7、房屋为初始自建、独栋的改制取得的房屋: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房屋对应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房屋转移登记。

  9、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华侨)及其他情况办理转移登记:请做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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